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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健身房B体育捡到一枚戒指扔进垃圾桶失主状告男子返还获赔8000元

    发布时间:2023-07-05 20:43:40    |     次浏览

  江苏,盐城。蔡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,结果被鉴定为塑料玩具,他随手将戒指丢到了垃圾桶。失主李女士查看监控发现钻石戒指被蔡某捡走,逐要求其归还,蔡某因无法返还,被李女士持钻戒的原有发票起诉,要求蔡某归还戒指,或者是按钻戒原有价8350元赔偿!

  事发当天,李女士在做某个健身项目时,手上的戒指有点碍事,就随手取下来放到了身后的置物架上。

  她在做完健身项目后,痛快淋漓的出了一身大汗,感觉浑身粘腻腻的,就直接去了洗浴区。

  直到第三天,她在洗脸时猛然觉得一直戴在手上的钻戒不见了,顿时被惊出了一身冷汗。

  因为那枚戒指对她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,那是她订婚时丈夫送给她的定情物。

  虽然戒指价值只有8000多元,但因为钻戒的寓意是:钻石恒久远,一颗永流传!因此这枚戒指代表他们的爱情,和幸福婚姻的见证。

  她先是在家里可能放置的地方,进行了翻找,就连卫生间和垃圾桶也都找了个遍,但仍然没有找到。

  接下来,李女士开始静下心来回忆这几天的行程,就想起去健身房锻炼时,曾随手摘下戒指放到了置物架上。

  李女士很清楚,那个置物架平时都是空空如也,几乎没人放东西,大家换下来的衣服、手机、包什么的都会放在单独的橱柜内,她断定戒指应该还在。

  去了健身房之后,她然后直奔置物架,她记得当时就是随手放在那个地方的,找了个凳子站上去看了看,戒指没有了,她觉得应该是被人捡走了。

  随后,她找到健身房负责人讲明了情况,请求查看当时的监控。工作人员也很配合和李女士一起查看了当天的监控。

  发现当天就在李女士离开大约三个小时后,有一名男士也在健身器材那里锻炼,随手把手表摘下来,放在了置物架上。

  他们认为李女士的戒指可能是被这位男士捡走了,他当时反复观看的可能就是李女士的钻戒。

  工作人员认出这位男子是健身房的客人蔡某。李女士决定找蔡某去问一下是否捡到了自己的那枚钻戒。

  当李女士找到蔡先生时,蔡先生马上承认了,蔡先生表示,他是自己在拿自己的手表时,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。

  但当时他看那个戒指不像是值钱的真玩意,倒像是玩具一类的,以为是谁不要的东西,就随手放在了口袋里。

  因为他拿不准这枚戒指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,第二天他拿到寄卖行去检验,结果戒指被鉴定为塑料制品。

  说白了,就是一个女孩子平常戴着玩的塑料玩具,因此出了寄卖行的大门,蔡某随手就将戒指扔在了垃圾桶。

  李女士对蔡某的话根本不相信,她斥责蔡某根本就是说谎,还说自己有买戒指的票据,证明这枚鉆戒指价值。

  李女士表示,钻戒上面的钻石非常明显,而且戒指的重量也不像塑料玩具,不用鉴定也能看出是真品。

  她认为戒指肯定是被蔡某私自扣留了,然后找借口说谎,在后面的协商中,蔡先生坚持戒指确实扔掉了无法返还。

  李女士无奈将蔡某起诉,要求其归还戒指,或者是按原始票据上的钻戒价值赔偿8350元!

  根据《B体育民法典》规定,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,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及有关部门,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

  李女士认为,蔡某捡到自己的钻戒后,没有想到要及时归还,或者上交到健身房前台,而是拿去鉴定,从主观意义上有将戒指占为己有的故意。

  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,如果蔡某确实将钻戒丢弃,那么他对于自己钻戒的丢失,则存在重大过错,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  根据民事诉讼法,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法庭上,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李女士提交了事发时调取的监控视频,以及购买钻戒的票据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。

  二、对此,蔡某对自己因一时贪念,拿走了戒指一事是认可的,但却辩解说将戒指拿去鉴定,因鉴定结果该戒指是个廉价的塑料玩具,就被他扔在了垃圾桶。

  也就是说,蔡某怀疑李女士提供的发票,并非是丢失的这枚戒指的票据,因此李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。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,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

  也就是说,如果蔡某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他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。

  最终经审理认定,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归还李女士8350元。